【本站出租】成都离婚律师欢迎您~
山滚云

父母离婚,儿子选择和继父共同生活

继父和亲生母亲离婚后,儿子和继父因为长期共同生活,已经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因此儿子选择和继父一起共同生活,成都婚姻律师特别提醒到: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民事法官对家事纠纷的理解和判断存在过于简单化的倾向,草率地处理案件,严重影响了审判的效果。

潘女士与他人同居生下儿子后,认识廖某并结婚。4年后,潘女士二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调解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不曾想,孩子因长期与继父生活已产生深厚的感情,不愿意跟母亲生活,要求跟继父生活,廖某知道后也表示同意。法院就和解协议的部分事项制作调解书,并对孩子的抚养做出判决。

成都婚姻律师提示:按照常理,父母离婚时涉及继子女的抚养问题,通常是以血缘关系来决定的,但是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在充分考虑客观情况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判决继子女跟随继父或者继母一起生活。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沪律网指出: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因此继子女的抚养权也可以由继父或者继母来行使,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型案件时也需要注意这一点,不应当简单地以血缘关系来认定抚养权的归属。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专业团队,全面负责,值得信赖
成都婚姻律师移动端指引添加微信红色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