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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数月后女方离家出走,男方诉请返还彩礼获支持

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办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一对男女在办理结婚仪式后同居数月,女方无故离家出走,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酌情判令女方返还70%彩礼钱。成都婚姻律师指出,给付彩礼的一方在没有达到结婚目的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

2016年,男子李某与女青年付某经他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双方约定,于2016年9月2日(农历八月初二)按照农村习俗“传期”。当日,李某在母亲和媒人的陪同下来到付某家中,并通过媒人给付付某彩礼8万元。2016年9月24日,李某付款13191元为付某购买了首饰物品。2016年10月2日(农历九月初二),李某、付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2月,付某无故离家出走。人财两空后,李某一怒之下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退还彩礼。法院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之目的即为结婚,目的未达成即构成解除契约关系的充分理由,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送交财物,具备一定的附条件赠与的性质,作为赠与所附的延缓条件即结婚未成就,财物受领人自应返还相应财物。本案的原、被告按传统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彩礼的给付是双方出于内心真实自愿,因之后双方产生矛盾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目的未达成,被告方所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鉴于李某与付某已经同居,但因同居时间较短,故对李某给付付某的彩礼80000元,以返还70%为宜。关于2016年9月24日李某为付某购买的首饰,属于自愿赠与行为,李某要求付某返还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双方在举行婚礼当日又支付了彩礼6000元,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保护。为此,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某彩礼款56000元。

成都婚姻律师提示:本案中,李某和付某虽然办理了结婚仪式,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还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李某给付彩礼的目的没有实现,因此李某可以要求付某返还彩礼,这正是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指出: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而这个结婚不是简单地办理结婚仪式,而且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双方真正地共同生活过,具有真正的夫妻感情,如果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彩礼的真正目的就不能算实现,实践当中法院往往会支持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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